# 人民法院报: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虚拟货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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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24 年12 月 10 日 02:19 UTC](https://www.shiwantech.xyz/t/topic/525 "2024-12-10T02:19:2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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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yunshenchu2060](https://www.shiwantech.xyz/letter_avatar_proxy/v4/letter/b/7c8e57/32.png) [@baiyunshenchu2060](https://www.shiwantech.xyz/u/baiyunshenchu2060)\
发布日期： [2024 年12 月 10 日 02:19 UTC](https://www.shiwantech.xyz/t/topic/525/1 "2024-12-10T02:19:2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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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人民法院报发文《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探讨相关问题，本文案例中，几名被告人约定采取利用合约码盗刷 USTD 的方式进行盗窃，盗取被害人胡某共计 57307.11 枚 USDT。  
人民法院报评析，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相关规定只是否认其法定货币地位，但未否认虚拟货币财产属性。效用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数据编码，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而「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可进行转让、交易，获得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被告人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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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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