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我国法律法规未禁止以数字藏品为客体的发行和交易行为

(2024年)11月28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知识产权纠纷“枫桥经验”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会上,普陀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数字藏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开放、包容的司法视野,对数字经济的法律边界进行了有益探索。

/ 案例1 /

认定数字藏品买卖合同效力 保护新质生产力

——唐某宏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唐某宏通过网络途径得知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手机应用软件中销售数字藏品,唐某宏遂下载该应用软件注册成为用户。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唐某宏陆续在应用软件上消费193598.08元购入数字藏品,并可以通过上海某科技公司构建的“天河链”区块链链接地址对购入的数字藏品进行查看。2022年12月20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应用软件的运营并要求全部买受人以购买的数字藏品价格的20%申请退款,唐某宏未予同意。现上海某科技公司已停止应用软件运营,唐某宏亦无法通过“天河链”区块链链接地址查看已购买的数字藏品,故诉请主张上海某科技公司退回全部货款193598.08元,依法赔偿唐某宏损失,并主张上海某科技公司股东成都某数字科技公司、张某华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宏与上海某科技公司关于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符合买卖合同性质。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经法庭释明,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上海某科技公司、成都某数字科技公司、张某华共同返还唐某宏部分款项,诉讼费由上海某科技公司、成都某数字科技公司、张某华共同负担。对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裁判要旨

数字藏品系Web3.0技术下萌生的新兴数字产物,其基于区块链技术,将特定作品生成唯一数字凭证,具有艺术特征、唯一性、稀缺性等特点,享有交换价值和财产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未禁止以数字藏品为客体的发行、交易行为,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以数字藏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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